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校历查询_: 挑战常识的真相,是否能引发更深的反思?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校历查询: 挑战常识的真相,是否能引发更深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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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校历查询: 挑战常识的真相,是否能引发更深的反思?《今日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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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3月31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为进一步做好2025年“农资打假”审判工作,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4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种子、农药、化肥3类重要农资,涵盖利用网络电商平台销售、“农资忽悠团”进村兜售等典型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彰显依法从严惩处的鲜明立场。生产、销售伪劣农资犯罪损害农民切身利益,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此类犯罪,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中,有3件对被告人判处了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重刑。同时,人民法院注重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充分适用财产刑,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赔偿诉求。此次发布的张某、司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组成“农资忽悠团”下乡兜售伪劣化肥,组织程度高,销售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不仅依法对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张某和司某分别判处十一年和九年有期徒刑,还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治、威慑作用。

  二是突出对种子质量安全的刑事司法保护。种子制假售假犯罪,严重扰乱种业市场秩序,危害国家种源安全,给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造成损失,应予严厉打击。此次发布的2件销售伪劣种子案例中,赵某在没有取得种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购入无任何标签标识的带菌马铃薯种薯予以销售,导致农户种植后疫病流行、植株枯死、薯块腐烂,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李某柱等销售未经品种审定、纯度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水稻种子,89名农户种植后造成大幅减产或者部分绝收,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该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净化种业市场,从源头上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三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法院注重全链条打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在坚决依法严惩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深的被告人的同时,对其他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量刑时注重体现区别对待,从而更好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犯罪。此次发布的张某、司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张某等人组织的“农资忽悠团”涉案多达十余人,人民法院在依法对主犯张某等人判处重刑的同时,对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涉案人员,准确适用刑罚,确保宽严有度,罚当其罪。

  四是多措并举促进惩防结合。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规范网络销售农资”“农资忽悠团”等专项整治行动,强化行刑衔接,提升打击合力。各地法院还通过组织旁听庭审、公开宣判、普法宣传等形式,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农资生产经营者增强责任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帮助广大消费者提高识别防范能力、更好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实现源头治理。此次发布的丁某、张某平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利用网络电商平台销售伪劣农资,审理法院组织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观摩庭审活动,强化以案释法,取得良好法治宣传效果。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制售伪劣农资犯罪的严惩力度,为农业丰收、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案例目录

  案例一:赵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销售带菌马铃薯种薯,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案例二:李某柱等销售伪劣种子案

  ——销售纯度不合格的伪劣水稻种子,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

  案例三:丁某、张某平销售伪劣产品案

  ——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低浓度农药,销售金额上百万元

  案例四:张某、司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农资忽悠团”下乡以氮肥冒充复合肥销售,牟取暴利

  案例一:赵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销售带菌马铃薯种薯,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简要案情

  2021年底,被告人赵某受河南省上蔡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某和种粮大户贾某(均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采购马铃薯种薯。赵某在没有取得种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18.86吨无任何标签标识的“黄金薯”马铃薯种薯,后以2.74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贾某和王某。2022年5月,贾某和王某共种植“黄金薯”马铃薯种薯150亩,马铃薯植株相继出现叶色发黄、部分植株茎叶枯死等情况,枯死植株表现为地下根、茎腐烂,薯块腐烂等特征。经鉴定,田间薯块腐烂系种薯带菌导致环腐病、软腐病发生流行造成,病烂薯率46.6%,产量损失率45.5%,损失共计5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销售带菌马铃薯种薯,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据此,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赵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贾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543750元。

  典型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马铃薯产量最多的国家,2015年我国启动了马铃薯主粮化战略,马铃薯增产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有着重要意义。马铃薯环腐病,俗称转圈烂,是一种易传染、危害大的马铃薯病害。根据《马铃薯种薯国家标准》(GB-18133-2012),环腐病菌等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种薯生产中的允许率为“0”,发现此类病虫害的马铃薯不能用作种薯。本案中,被告人销售带有环腐病等细菌的马铃薯种薯,给农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同时,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种子,购买时注意查看种子包装是否规范,有无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切记不要贪图一时便宜购买来源不明的“白包”种子。

  案例二:李某柱等销售伪劣种子案

  ——销售纯度不合格的伪劣水稻种子,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

  简要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柱明知父亲李某忠(另案处理)等人自行繁育的“竹稻一号”水稻种子尚未通过国家审定,将无任何标识的“竹稻一号”水稻种子共计250余千克销售给被告人吕某,销售金额达1.7万余元。吕某在明知上述“竹稻一号”水稻种子尚在试种阶段,未取得检验证号及合格证的情况下,向四川省天全县仁义镇程某、杨某等89名农户销售约100余千克,销售金额达1.9万余元。上述89名农户种植“竹稻一号”水稻种子后,出现大幅减产和部分绝收。经评估,损失共计15万余元。经检验,李某柱、吕某销售的“竹稻一号”水稻种子的纯度为62%,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水稻种子纯度不低于96%的标准,认定为劣种子。

  另查明,2022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柱向被害人汪某谎称自己可以在海南省承包土地种植水稻原种,吸引汪某投资,汪某邀约被害人李某建等人联合投资,向李某柱转款共计37万元。李某柱将该钱款用于个人开支,并以各种理由拒绝带汪某等人前往海南实地查看投资情况。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柱、吕某销售纯度不合格的水稻种子,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李某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合伙投资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李某柱具有自首情节,吕某具有坦白情节,二人均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赔农户损失,依法均予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李某柱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吕某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典型意义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据统计,良种对粮食增产贡献率达到45%,为我国粮食连年丰收提供了关键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国家对水稻等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推广、销售。未经审定的种子品种没有经过严格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种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其产量稳定性、适应性、抗病虫害能力等特性均无法保证,将给农业生产带来巨大风险。本案中,涉案水稻种子未经审定便先行推广上市,种子纯度远低于国家标准,农户种植后造成大幅减产甚至绝收,不仅侵害了农民利益,也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案例三:丁某、张某平销售伪劣产品案

  ——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低浓度农药,销售金额上百万元

  简要案情

  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丁某明知自己销售的总攻牌“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除草剂是不合格产品,而将不合格农药除草剂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平,销售金额共计122万余元。张某平明知所购买的总攻牌“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除草剂是不合格产品,仍多次购买并在多个网络电商平台注册店铺,通过低廉的价格、雇请人员刷单等方式吸引顾客购买,将所购农药销售给全国各地不特定消费者,销售金额达196万余元。经检验,涉案农药除草剂草甘膦含量仅为5%左右,远低于所标注草甘膦含量为30%的质量指标,认定为劣质农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张某平销售不合格农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某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的蓬勃发展,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农资产品的农民越来越多。相比线下传统渠道,网络渠道具有价格优惠、送货上门等优势,为农民选购农资提供了便利,但假冒伪劣问题也日益凸显。一些不法商贩利用网络平台将伪劣农资销售至全国各地,农民一旦在网上购得伪劣农资,溯源维权有较大难度。在此提醒农资产品经营者,网络电商平台绝非法外之地,制假售劣踩“红线”,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提醒广大农民朋友通过网络电商平台购买农资产品时,要注意查看商家是否有农资经营资质,如发现假冒伪劣农资,要及时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一审庭审时,审理法院组织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观摩庭审活动,对震慑违法犯罪、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起到良好效果。

  案例四:张某、司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农资忽悠团”下乡以氮肥冒充复合肥销售,牟取暴利

  简要案情

  2023年2月,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司某在明知从被告人焦某处购买的化肥包装袋为复合肥(标注氮磷钾≥18%)、实际为氮肥的情况下,纠集被告人李某等十余人,先后在江西省永修县、奉新县、高安市、丰城市、崇仁县、南城县、福建省光泽县、顺昌县等地以复合肥名义进行销售。该销售团伙分工明确,由不同人员负责下乡宣传、游说农户听课、“专家授课”、协调发货、应付管理部门检查、登记收款、送货上门等,通过免费宴请、赠送礼品等方式,标榜所售复合肥氮磷钾含量高,系优质高效肥料,诱导农户购买,销售金额共计177万余元。另查明,焦某销售金额为87万余元。经检验,涉案化肥氮磷钾含量等均不符合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司某等人销售不合格化肥,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焦某将氮肥装入复合肥包装袋内冒充复合肥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司某系主犯,李某等人系从犯,对李某等人依法减轻处罚。焦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司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农资忽悠团”成为一种常见的销售伪劣农资的犯罪形式,对农业生产、农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在2024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农资忽悠团”违法犯罪活动,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受理的此类案件依法从严惩处,形成打击合力。“农资忽悠团”组织化程度高、欺骗性强,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协作紧密,深入农村地区流窜作案。犯罪团伙通过赠送礼品、免费吃饭等小恩小惠吸引农民参加“讲座”,再由不法分子假扮专家推荐农资产品,最后利用打折、促销等话术骗取农民购买伪劣农资。广大农民朋友对符合上述行为特征的兜售农资行为,一定要提高警惕,谨慎选购农资产品,以防上当受骗。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主犯张某和司某均判处重刑和罚金,有力惩治犯罪,为维护农资安全和农民利益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编辑:曹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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